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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浙江省台州市地税局通过借助破产程序成功化解一起欠税清理积案。2016年10月17日,因浙江省台州市某家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,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很终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。历时两个多月的浙江省地税机关首例申请企业破产咨询宣告终结。
2013年,台州市地税局在对台州市某家纺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,其存在多项违章行为。然而因该公司经营已陷入泥潭,虽经过长达3年的催缴,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截至2016年8月,该公司仍未缴清税费、滞纳金等17万余元。在该企业恢复经营无望,稽查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又无法追缴税款的情况下,台州市地税局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破产。台州市中级法院在了解相应情况,并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,裁定予以立案,经审理后很终作出裁定。
欠税清理历来是税务征管工作中的难题,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,不断出现的僵尸企业和死欠企业欠税清理的困难尤为凸显。对此,台州市国税局、台州市地税局出台《关于充分发挥税务职能作用推动处置“僵尸企业”的实施意见》,将“僵尸企业”分为“债务重组类”、“股权收购类”、“资产收购类”、“企业合并类”、“企业分立类”、“资产重组类”、“破产清算类”等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破产。
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的童丽玲律师指出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》的规定,可以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有‘债务人’、‘债权人’、‘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’,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税务机关为‘债务人所欠税款’的债权人,故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存在法律障碍。”通过借助破产程序进行清欠,既为非正常企业退出探索出一条通畅的渠道,也是税务机关为清除“僵尸企业”,促进市场资源的咨询配置,保障国家税务权益的一次成功实践。
台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借助破产程序进行清欠,使税务机关掌握了清理欠税的主动权。不仅合法保障了国家税款,进一步规范了税务征管,而且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有效缓解了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。今年台州市地税局还将对台州两家企业申请进行企业破产程序,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合作紧密度,推进税务征管协作机制,加强破产企业欠税清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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